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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简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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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简介   

国际商会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2000年5月24日提出在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UCP500)的基础上对电子交单等制订一个补充规则,并为此成立工作组。2002年4月1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国际商会eUCP1.0版)生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以下简称eUCP)全文共12条,主要条款包括适用范围、eUCP与UCP的关系、定义、格式、交单、审核、拒绝通知、正本与副本、出单日期、运输、交单后电子记录的损坏、eU-CP电子交单的额外免责。 一、eUCP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补充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只提交纸制单据的规定,从而既可以用电子记录单独提交也可以与纸制单据联合提交。因此,当信用证表明受eUCP约束时,eUCP作为UCP的补充适用,但应注明适用的版本。

二、eUCP和UCP的关系 该规则明确规定,受eUCP约束的信用证(“eUCP信用证”)也应受UCP的约束,而无需明确订入信用证中。但如果适用eUCP和UCP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时,则优先适用eUCP。 此外,如果eUCP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交单时选择纸制单据或电子记录,受益人选择仅提交纸制单据的,则该交单只适用UCP。同样,如果eUCP信用证只允许提交纸制单据,则该交单只适用UCP。 三、该规则对在UCP中使用的“表面内容”、“单据”、“交单地点”、“签名”、“附加的”、“批注”或“签章的”等术语在适用于eU-CP时扩充了含义;对仅在eUCP中使用的“电子记录”、“电子签名”、“格式”、“纸制单据”、“收到”等特定术语做了定义。

四、格式   该规则规定,eUCP信用证必须指定所提交的电子记录的格式,如未指定,则可提交任何格式的电子记录。 五、交单 该规则规定,eUCP信用证允许提交电子记录,也可以提交纸制单据,但后者必须注明纸制单据的交单地点;电子交单必须注明有关eUCP信用证,电子记录可以分别提交,但要通知银行。未注明的eUCP信用证或未通知的,将被视为未曾交单。此外,还规定了银行的系统不能接收电子记录情况的处理办法。 六、审核 该规则规定了银行审核电子记录的内容、职责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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