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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及申报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附件: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资格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
2005年11月18日
附件: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76号公告)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年产量在60万吨以上,铸造焦企业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以上均以国家统计局统计为准),2004年焦炭出口供货在20万吨以上;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T/T126-2003)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炼焦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6297-1998)》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评估达到环保要求,必须具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2-2004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12万吨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焦炭内贸经营范围,且2002-2004年年均出口供货在30万吨以上;
3、出口产品须从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或进入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企业名单的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近三年(2002-2004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标准,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3、4、5相关标准;
(四)近三年(2002-2004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3家近三年(2002-2004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标准,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3、4、5相关标准;
(五)凡有符合标准(一)、(二)的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三)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焦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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