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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年审申报程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9号
【发布日期】2005-11-06
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0]外经贸管发第649号)、《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21号令)、《白银出口管理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702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6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2006年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程序,以上均不含外资企业。
附件:1、2006年钨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2、2006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3、2006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4、2006年钨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5、2006年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6、2006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序
7、2005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名单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名单
商务部
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2006年钨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2002-200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流通企业须按照《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六、流通企业2002-2004年平均每年钨品出口量在180吨(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三)钨品生产企业应以钨品为主营产品,以2003、2004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综合生产、加工规模(相当于APT)不低于3000吨/年,钨粉及硬质合金(或钨丝、钨材等)产量不低于500吨/年。
(四)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3款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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