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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05-09-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 1、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6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50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国际石油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3-2005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5年原油进口执行情况良好;
7.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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