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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
一、 业务概述
保税区内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满或加工产品出口后的一定时间内,应持有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向保税区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口、储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最终征免税后,该备案合同方可核销结案。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应由保税区内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报核人员,持凭报核员证办理有关手续。
2、需交验以下材料:
(1)与《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登记栏对应的《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正本,登记栏和备案清单均须加盖海关验讫章,随附详细发票、装箱单;
(2)与《登记手册》出口成品登记栏对应的《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正本,登记栏和备案清单均须加盖海关出口回执章,随附详细发票、装箱单;
(3)加盖公司印章的《核销申请登记表》。
如果有料件、成品结转情况的,应交验接转时经保税区海关核准的《保税区内深加工结转备案申请表》、发票、装箱单、结转合同。
五、 办事机构义务
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手续。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保税区内加工企业报核员向保税区海关提出报核到期合同《登记手册》的申请,填写《核销申请登记表》,交验下列材料:
(1)与《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登记栏对应的《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正本,登记栏和备案清单均须加盖海关验讫章,随附详细发票、装箱单;
(2)与《登记手册》出口成品登记栏对应的《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正本,登记栏和备案清单均须加盖海关出口回执章,随附详细发票、装箱单;
(3)加盖公司印章的《核销申请登记表》。
此外,如果有料件、成品结转情况的,应交验接转时经保税区海关核准的《保税区内深加工结转备案申请表》、发票、装箱单、结转合同。
第2步:海关审核上述资料准确无误后,接受报核申请。同时视情下厂核销。
第3步:海关核销无异常情况,准予结案。企业凭《合同备案登记卡》领取结案通知。
注:如发生加工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及边角余料内销,须向保税区海关补缴内销部分应征税款。企业应携原进口报关单证正本及《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一并向海关报核。
七、 办事时限
自接受企业报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符合有关规定的,完成核销结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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