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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的审批
一、 业务概述
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以上设备如需免税进口,必须首先到保税区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保税区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 应具备的资格: 申请人应为经保税区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2、需交验以下材料:
(1)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
A.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B.《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2)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A、购销合同(一式二份);
B、购销发票(一式二份);
C、已盖企业公章、企业十位数编码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D、《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或《保税区中资企业免税登记簿》。
五、 办事机构义务
1、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 保税区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或《保税区中资企业免税登记簿》。
2、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保税区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征免税证明》。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保税区内企业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提交以下单证:
(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第2步:保税区海关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向中资企业发放《保税区中资企业免税登记簿》。
第3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薄》, 中资企业持《保税区中资企业免税登记簿》,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1) 购销合同(一式二份);
(2) 购销发票(一式二份);
(3) 已盖企业公章、企业十位数编码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4) 《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或《保税区中资企业免税登记簿》;
(5) 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
第4步:符合有关规定的,保税区海关向申请单位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七、 办事时限
1、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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