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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展示厅的设立审批
一、 业务概述
已办理过海关注册登记手续的保税区内企业可申请在保税区内设立展示厅,用于展示、演示保税物品。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申请人为已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保税区内企业。
2、应交验以下材料
(1)保税展示厅申请书面报告;
(2)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5)保税展示厅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批复及复印件;
(7)展示厅租赁合同和租赁责任协议书,自建展示厅提供房产证及复印件;
(8)保税展示厅操作管理制度;
(9)保税展示厅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0)保税区展示厅管理人员名单。
五、 办事机构义务
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及勘验要求的,核发《展示物品登记本》。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区内企业向外高桥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交验以下材料:
(1)保税展示厅申请书面报告;
(2)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5)保税展示厅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批复及复印件;
(7)展示厅租赁合同和租赁责任协议书,自建展示厅提供房产证及复印件;
(8)保税展示厅操作管理制度;
(9)保税展示厅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0)保税区展示厅管理人员名单。
第2步:海关进行审批,给予答复。 第3步:海关实地勘察验收,颁发《展示物品登记本》。
七、 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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