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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办法》生效前《报关员证》的有效期
(一)2006年5月31日之前(含当日),在海关取得8位报关员注册编码的报关员,其《报关员证》有效期延至2008年,具体时间以《报关员证》发证日期标注的月日为准。
(二)持上述《报关员证》的报关员,在有效期届满前,均可凭以办理报关业务,不需要到海关办理《报关员证》延长有效期的签注手续。
二、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申请报关员注册时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当符合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险种的规定。
三、关于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
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但是,报关员在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从事报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
四、关于考核及出具考核合格证明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注册地海关的考核。考核合格的,海关予以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报关员培训
海关鼓励报关员参加报关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六、关于《报关员证》
(一)自2006年6月1日起,海关启用新版《报关员证》。有效期已经延至2008年的旧版《报关员证》,在有效期内不需要换发新版《报关员证》。
(二)自2006年6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制作《报关员证》的照片应为蓝底(或白底)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
七、关于《办法》所涉及报关员注册行政许可项目法律文书的统一格式样本
(一)《报关员注册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应当填写《报关员注册材料签收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见附件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决定书》(见附件7)。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变更决定书》(见附件8)。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撤销报关员注册决定书》(见附件10)。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11)。
八、《办法》施行后下列文件废止
(一)1992年9月9日下发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一〔1992〕1417号);
(二)1995年7月3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清理整顿报关企业和报关员队伍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稽〔1995〕518号);
(三)1996年7月19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610号);
(四)1996年12月31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署法〔1996〕1021号);
(五)1997年4月8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稽〔1997〕307号);
(六)1997年12月5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年审的规程〉的通知》(署稽〔1997〕969号);
(七)1998年8月27日下发的《稽查司关于为供港鲜活商品报关的报关员制发报关员卡有关问题的通知》(稽管〔1998〕42号);
(八)1998年12月24日下发的《监管司关于做好海关对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监管〔1998〕31号);
(九)2000年1月5日下发的《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企业年审工作事宜的通知》(监管〔2001〕2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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