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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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