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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