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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3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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