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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贷款
工商贷款的基本对象及条件
1.基本对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建立信贷关系和申请贷款。
2.基本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要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营业许可证。
2).必须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只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借款人才能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保证贷款的按期归还;同时,符合该条件的借款人,会计核算资料要比较齐全,便于银行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及检查、监督其贷款的使用。
3).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贷款人自有资本的多少,是衡量其自我发展能力大孝承受风险能力、偿还债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志。同时,只有把银行贷款与借款人自有资本结合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借款人和银行两方面合理使用贷款的积极性,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4).已经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7).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8).按规定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贷款证
贷款证是由人民银行向申请办理贷款证的企业颁发的,是企业向银行借款所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书。实行《贷款证》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意义是:提高贷款透明度,降低信贷风险;便于银行管理好信贷资产质量;帮助金融机构清理风险贷款。
一、《贷款证》的主要内容
1.发证记录和年审记录;
2.企业概况;
3.银行存款户开户记录;
4.贷款余额情况登记表;
5.贷款发生情况登记表;
6.异地贷款发生情况登记表;
7.企业提供经济担保情况登记表;
8.企业资信评估记录;
9.备注。
二、《贷款证》
颁发的对象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借款人,必须向其注册地区人民银行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本《贷款证》。对于大型、跨地区企业集团下属的分支机构,已由其所属的一级法人授权,具备二级法人资格的,在《贷款证》发放和管理中视同企业法人,也应申领《贷款证》。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权申请办理《贷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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