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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分配及调整实施细则
1996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使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以维护良好的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益、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用足用好配额,针对供港澳活畜的特点,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港澳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和活羊的出口。
第三条年度配额分配和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年度配额的分配和调整应根据《规定》确定的程序,在充分听取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特办)、我驻港澳有关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有关供货地方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二)在进行分配和调整时可适当根据出口活畜的良比、卖价平均位次和配额完成率,同时,考虑以往对港澳的出口实绩向出口商品质量好、市场卖价高、配额完成率高的地方和单位倾斜。
(三)目前已有供港澳活畜配额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细则规定的各项分配、调整规定,其全年配额原则上不超过核定的出口规模。
第四条良比率、卖价平均位次的确定。有关地方和单位所供活畜良比率在全国的位次加其卖价在全国的位次除以二,即为该地方或单位的良比率、卖价平均位次。
有关代理机构负责做好各出口单位供港澳活畜的良比评定工作,评定的标准要公开,评定程序要公正,并定期公布卖价。具体办法由代理机构制定经外经贸部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配额完成率的确定。根据广州特办下达的月度配额,各地、各单位的配额完成率以其实际到货数量为准。广州特办和代理机构负责具体核实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到货情况,确保各地、单位配额完成率的准确性。
第六条年度配额的分配
(一)在确定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按各地、各单位上一年在年配额中所占份额,及新开口岸的试销结果,确定各地、和单位的年配额基数。
(二)根据各地、各单位供港澳活畜的质量和卖价情况,按本细则所附《有关商品的奖罚位次和扣减比例及最低扣减数量标准》,对"良比率、卖价平均位次"在最后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用于奖励"良比率、卖价平均位次"在前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
各地、各单位活大猪和活牛的良比率分别都在65%和75%以上时,不再按良比率、卖价的平均位次对该二项商品配额进行奖罚。
(三)对配额完成率在最后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按本细则所附《供港澳活畜的奖罚位次和扣减比例及最低扣减数量标准》,对配额完成率在最后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用于奖励配额完成率在前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
对未经外经贸部或广州特办同意,擅自超配额供货的地方和单位不予奖励。对超配额3%以上的地方和单位,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的配额基数中如数扣回,扣回数量纳入总量,分配给其他口岸。
当各地、各单位的配额完成率均在95%以上时,不再按配额完成率的位次进奖罚。
第七条年度配额的调整
(一)根据《规定》第十六条,视港澳市场的销售及国内供货情况,每年4月、7月和10月将对供港澳鲜活冷冻配额进行集中调整。对某些季节性强的商品,或在市尝货源、运输等发生突发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批准调整配额数量。
(二)配额调整时,将优先增加给配额完成率和所供活畜良比率、卖价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的口岸,同时根据各地申请及其在货源、运输及经营方面的条件,给已具实力的口岸安排部分配额试销。
(三)配额调整中,将视具体商品的配额完成率,扣减完成情况差的口岸的配额奖励给完成情况好的口岸。
(四)对积极配合市场调剂余缺,为完成临时应急供应任务而超配额供货的口岸,其超出部分,经外经贸部批准后,可按50%的比例作为奖励,不占用其年度配额。
第八条各有关地方的外经贸委按外经贸部下达和调整的配额数安排本地区有关公司的出口配额时,应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其他对不遵守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代理机构自行出口以及违反《规定》有关条款行为的,按《规定》第八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扣减或取消有关公司的配额。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贸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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