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税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作法
(1996年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保税区内外的中国居民的货物进出,不需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而区内的中国居民与境外非中国居民发生的收付款行为,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具体操作如下:
1如果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款,银行应让其客户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添"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输入电脑,向外管局申报。但该"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只用于申报,不用于核销。
2如果境内保税区外的单位向区内企业支付进口款,银行应让客户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不在此"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注"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也不输入电脑,但是银行应将"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用作核销之用。
3上述两类 "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分别保存,造册上报。
4出口收汇的申报与核销比照上述3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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