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
(1999年9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1999)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为鼓励境外加工贸易和实物境外投资,支持援外项目的顺利进行,下列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1.援外项目;
2.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3.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的国内投资者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