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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盛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涉外收入申报应坚持解付银行申报原则。解付银行是指收到客户款项并将款项贷记入客户帐户的银行。
2转汇行必须严格遵照操作规程规定,将收到款项的有关信息(应能满足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传递给解付银行,以便办理申报业务。
3《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须按规程要求填报,有关银行应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将其分别装订成册,报送同级外汇管理局。
4操作规程第27款由外汇管理局书面通知有关银行执行(见附件)(略)。
5各级外汇管理局要督促各有关银行严格按规定办理申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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