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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银行贷款信托法
第一条本法律是以将贷款信托的受益权化为受益证券的同时,为了保护受益者,便于一般投资者投资,以便向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所必需的领域顺利地提供长期资金为目的。
第二条
(一)本法律中的所谓“贷款信托”,是指在一项信托契约条款的基础上,根据由受托者与多数人的委托者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将接受的金钱主要以贷款或票据贴现的方法,统筹运用于金钱信托。对有关信托契约的受益权,则以受益证券来进行表示。
(二)本法律中的所谓“受益证券”,是指根据有关贷款信托的信托契约表示受益权的证券,由受托者按本法律规定发行。
第三条
(一)信托公司(包括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以下同)的贷款信托的信托契约,必须按照事先经大藏大臣承认的信托契约条款进行签订。
(二)信托契约条款内应规定如下事项:
1.信托目的
2.签订信托契约时,有关信托财产额的事项
3.受益证券的有关事项
4.委托者及其权利义务继承的有关事项
5.信托资本及收益的运用管理有关事项
6.信托收益的计算时期及方法的有关事项
7.信托资本的偿还及收益分配时期、方法、场所有关事项
8.根据信托契约条款统筹运用涉及信托契约的信托财产的有关事项
9.上述信托财产与其它信托财产分别进行运用的有关事项
10.信托契约期限、延长期限和在信托契约期限中解除契约的有关事项
11.根据信托业法(1922年法律第65号)第九条弥补损失和补足利益的规定,签订弥补资本契约时,对其比例和其它与此有关的事项
12.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及其支付方法和日期的有关事项
13.信托契约条款变更的有关事项
14.公告方法
15.为保护其它公益和受益者,对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事项,应以大藏省令进行规定。
(三)贷款信托的信托契约期限,必须在2年以上。
第四条
(一)信托公司根据第三条第1项规定提出承认申请时,必须在记载有信托契约条款的承认申请书上,附送记载信托财产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发行计划的文件提交大藏大臣。
(二)大藏大臣在接到按上述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如果认为信托财产的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的发行计划是适当的,信托契约条款并不违反法律,且不影响对公益和受益者的保护时,必须自受理承认申请书日起30天以内给予承认。
第五条
(一)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按第四条规定已取得承认的信托契约条款时,必须将记载有申请变更的事项及变更理由的承认申请书报送大藏大臣取得承认。
(二)在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变更承认时适用第四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将第四第(一)项中的“记载信托财产的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发行计划的文件”改为“记载由于变更该信托契约条款而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的发行计划时的有关计划文件”,将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信托财产的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的发行计划”改为“与变更有关的信托财产的运用计划和受益证券的发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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