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特别是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而越来越多地被引入金融、贸易、劳务和经济活动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使国际结算手段更灵活,资金划拨更快捷,安全更有保障。
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着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仍然牢牢占据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只要卖方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单据,便得到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从而避免因其它商务纠纷而导致买方的拒付。但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买方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是即使卖方提交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也不能排除卖方在发货的数量与质量上与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数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是卖方因各种原因延迟交货,迫使买方对信用证的装期和效期进行延展,贻误买方对商品最佳的销售档期,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导致买方对信用证项下单据非实质性不符点的无理挑剔而要求降价或拒付;开证银行只能根据卖方所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来决定,而不能以卖方违约的客观事实为由拒付。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为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卖方开立银行履约保函保证按期发货并保证货物数量、质量与合同要求一致,如果卖方违约,担保银行保证赔付。并要求该保函作为信用证项下单据之一与其它单据一并提交。一旦买方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凭履约保函向银行提出索赔,达到补偿其利益受损的目的。虽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提交国家商检局或国际商检机构SGS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下单据之一来证明商品的数量与质量,但是该检验证书无法保证在出现实际到货与证书不一致时买方能够得到赔偿,而银行履约保函的出现则可以消除买方此种后顾之忧。
由于国际贸易项下商务合同内容不同,条款各异,所涉及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不一致,特别是在有加工贸易背景合同项下,买方对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检证书无法保证能够满足买方对各类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而买方则需要得到卖方对这种特殊要求的保证,银行保函就是最好的保证文件。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可根据合同具体要求,专门设计保函条款,要求卖方对买方所不放心的由卖方履行的合同责任作出履约保证,如果卖方违约,银行保函可起到保护买方利益不受损害的目的。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被认为是不可缺少的保证文件。
例如,在阿尔及利亚,只有买方收到履约保函并接受其条款,卖方才可开出信用证。在其它亚非国家也有规定必须提交履约保函后,双方才可签订正式合同,可见履约保函在国际贸易和工程中的份量之重。特别是在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项下,除了设备作为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之外,还涉及设备的安装调试、质量保证、售后维护和人员培训等诸多有偿服务,因此,只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不能保证买方的利益,需要采取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的结算方式才能满足买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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