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译通翻译公司欢迎您 |
|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则
第九条禁区
一、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但对该领土所属国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和其他缔约国从事同样飞行的航空器,在这一点上不得有所区别。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一缔约国领土内此种禁区的说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尽速通知其他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二、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三、缔约各国可以依照其制定的规章,令进入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地区的任何航空器尽速在其领土内一指定的机场降落。
第十条在设关机场降落
除按照本公约的条款或经特许,航空器可以飞经一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外,每一航空器进入一缔约领土,如该国规章有规定时,应在该国指定的机场降停,以便进行海关和其他检查。当离开一缔约国领土时,此种航空器应从同样指定的设关机场离去。所有指定的设关机场的详细情形,应由该国公布,并送交根据本公约第二部分设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便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第十一条空中规章的适用
在遵守本公约各规定的条件下,一缔约国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其领土或关于此种航空器在其领土内操作或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此种航空器在进入或离开该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时,都应该遵守此项法律和规章。
第十二条空中规则
缔约各国承允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其领土上空飞行或在其领土内运转的每一航空器及每一具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不论在何地,应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缔约各国承允使这方面的本国规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根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规章相一致。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缔约各国承允对违反适用规章的一切人员起诉。
第十三条入境及放行规章
一缔约国关于航空器的乘客、机组或货物进入或离开其领土的法律和规章,如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的规章,应由此种乘客、机组或货物在进入、离开或在该国领土内时遵照执行或由其代表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防止疾病传播
缔约各国同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由空中航行传播霍乱、班疹伤寒(流行性)、天花、黄热并鼠疫、以及缔约各国随时确定的其他传染玻为此,缔约各国将与负责关于航空器卫生措施的国际规章的机构保持密切的磋商。此种磋商应不妨碍缔约各国所参加的有关此事的任何现行国际公约的适用。
第十五条机场费用和类似费用
一缔约国对其本国航空器开放的公用机场,在遵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统一条件对所有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开放。为航行安全和便利而提供公用的一切航行设施,包括无线电和气象服务,由缔约各国的航空器使用时,应适用同样的统一条件。
一缔约国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使用此种机场及航行设施可以征收或准许征收的任何费用:
一、对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飞行的本国同级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
二、对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国际航班飞行的本国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
所有此类费用应予公布,并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但如一有关缔约国提出意见,此项使用机场及其他设施的收费率应由理事会审查。理事会应就此提出报告和建议,供有关的一国或几国考虑。任何缔约对另一缔约国的任何航空器或航空器上所载人员或财物不得仅因给予通过或进入或离去其领土的权利而征收任何规费、捐税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对航空器的检查缔约各国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免不合理的延误。
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
第十七条航空器的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第十八条双重登记
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第十九条管理登记的国家法律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
第二十条标志的展示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