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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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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金融
、财税、投资、外汇等重点领域进行重大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
推行代理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
一、改革外汇管理体制,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是创造外贸平等竞争环境,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
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
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对向境外投资、贷
款、捐款等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仍先按现行办法进行。为保障进出口企业(包括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下同)出
口用汇,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及贸易从属费,凭规定的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
兑付。出口企业超过台帐余额的用汇,仍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完善外贸宏观管理国家主要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调节对外贸易活动,使对外贸易按客观经济规律运行,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尝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加快完善外贸立法,依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要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争取尽快建成比较完善的外贸法律体系。
所有外贸管理部门和进出口企业都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管理和经营。国家不再给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进出口企业下达外贸承包指令性计划
指标,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引导。对少数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控制,协调平衡内外销关系。
国家继续采取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促进出口增长。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退税既要做到足额及时,简化手续,又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骗税,严厉打击骗税的不法行为。
对机电产品出口,继续给予扶持、鼓励。大力推动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设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少数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
品以丰补歉,开发新商品,促进现有出口商品的更新换代,开拓新市场等。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银行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贷款应按照信贷原则予以优先安排,贷款规
模的增长与出口的增长保持同步。设立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为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上述鼓励出口的具体政策措施,由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继续拓展目前业已形成的专业外贸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商业物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推动进出口贸易的格局,加快授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
科研单位、商业物资企业外贸经营权。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扶持这些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积极从事出口经营,增加出口创
汇。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出口。发挥进口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改革和完善进口管理,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进出口基本平衡。按产业政策调整关税税率,引导进口
商品结构的适时调整。为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对幼稚产业实行适度保护。当出现国外进口商品以补贴或低价倾销方式抢占我国市场,并对国内生产和就业造成损
害或构成威胁时,国家可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这些不利影响。在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逆差时,依照国际惯例,采取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对某些重要进口商品实行必要的配额、许
可证管理。逐步降低关税总水平,禁止非政策性减免税。对需依法进行检验的某些进口商品,要采用先进的检验设施,改进检验方法,方便进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属于战略性资源的、国际市场垄断性强的或我国在国际市场处于主
导地位的特别重要的少数进出口商品,组建联合公司联合经营,统一对外。其他进出口商品由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放开经营。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
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有关法规、规章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制定,并监督实施。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海外企业的管理办法。制定海外投资的导向政策;讲求规模投资效
益,促进企业间的联合;海外企业应按照所在国(地区)法律进行经营,按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申报和审计制度。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协助银行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跟踪结汇
等项管理,坚决禁止国内企业利用海外企业逃汇、套汇。我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和商务机构要加强对海外企业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加强规划、信息服务和监测、预测工作。加快外贸管理部门和海关、外汇、财政、税务
等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建设步伐。各部门要在先搞好本系统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联网。
三、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专业外贸企业,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主体,加强凝聚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扩大进出口贸
易,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增强企业实力。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和完善企业考核办法,以此引导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外贸企业要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由国家计划的单纯执行者真正转变为国家宏观政策指导
下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者;从单纯追求创汇指标转变为在坚持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努力扩大出口创汇;坚持“以质取胜”,多元化开拓市场;走实业化、集团
化、国际化经营的发展道路;积极推行进出口代理制,转变经营作风,搞好代理服务。所有进出口企业均有为国家创汇的责任,必须努力增加出口创汇,并依法纳税。专业外
贸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出口收汇和经济效益挂钩,但也要防止与其他行业收入过分悬殊,以保持分配的公正、合理。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劳动部制定。
具备条件的专业外贸企业经批准可以改组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吸收法人股、职工内部少量持股(不上市的公司在试点期职工股以不超过10%为限)。
对允许职工少量持职工股的办法,要十分慎重,由外经贸部批准选择少量企业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再决定是否推广。具体试点办法由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制定。少数股份公司,按规定
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后,也可成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鼓励专业外贸企业与非外贸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合资联营,共同开拓国际市常推动专业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在平等
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投资、参股、联合开发、联合生产、联合经营等方式,形成一批以贸易为龙头、贸工农技相结合的或以生产科研企业为核心的工贸技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
在进一步扩大专业外贸企业的自主权,搞活企业经营的同时,可在国有大中型专业外贸企业设立监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稽核,防止企业决策失误。
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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