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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邮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和邮电部有关规定,结合邮件运输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它是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方)和各地邮电企业(以下简称邮方)在邮件运输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定,航邮双方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航邮双方应坚持“用户至上、信誉第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搞好邮件运输工作。
(三)为适应邮件运输具有全程全网、紧密衔接、时限要求较高的特点,航方根据邮政通信需要,优先提供有效的航班和吨位,邮件在发运顺序上特快专递优先于鲜活、急件货物;普通邮件优先于普通货物。
(四)邮政、民航各级管理和生产部门要切实重视邮件运输工作。各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邮件运输的各项事宜,各生产部门应设置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处理邮件。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由双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坚决杜绝邮件失控和无人看管,防止人为的延误和损毁。
(五)中国民用航空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均应接受所在地邮政(电)局交运的国际、国内邮件。
邮件包括:
1、信件、印刷品、汇款通知、报刊等。
2、每件不超过15千克的邮件包裹。
3、国际邮件(函件及包件重量按国际万国邮政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邮件根据时限要求不同可分为:特快专递、邮政快件、函件、包裹等。
二、邮件运输的航班、班期和吨位的确定
(六)航方班期调整,应提早向邮方提供新的班期时刻表。邮方根据班期时刻表、邮件时限要求和正常情况下邮件量情况,提前30天与当地航方洽定国内运邮飞机的航班、班期和吨位。承运国际邮件的航班、班期和吨位,由邮方根据航方提供的航班班期情况统一安排发运计划后并尽快通知航方。
(七)在邮方邮件运量大、流量流向相对稳定并在航方运力紧张的航线实行固定吨位运邮。其运邮的航班、班期和吨位,由当地航邮双方通过协商洽定。固定吨位数量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每次班期调整时,航邮双方原则上均应根据各自运力、运量增减情况,重新洽定固定吨位数量。在邮方邮件流量流向不稳定且航方运力不紧张的航线不实行固定吨位运邮。邮方根据当地正常情况下邮件量,事先通知航方预留吨位,确定的预留吨位航方原则上应予保证,如航方因运力紧张,不能按预留吨位承运时,邮方提出处理办法,航方协助清运。
(八)航邮双方一经确定好运邮航班、班期和固定吨位,航方应严格按照邮方指定的航班、班期和固定吨位发运邮件,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天气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邮方指定的航班发运时,航方应尽早通知邮方,并尽快协商临时变更邮件发运计划并签具记录。因联运或其他原因邮件量骤增而超过固定吨位或预留吨位时,邮方应提前二小时(国际邮件四小时)通知航方,双方洽商增加吨位。若因邮件量下降,邮方亦应提前二小时(国际邮件四小时)通知航方。航方因故无法按固定吨位或预留吨位数量发运时,按先特快专递后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函件、包裹等)的次序发运。
三、交运邮件的规格和路单
(九)交运的邮件应一律用完好的邮袋封装,不得散件交运。对运往同一通航地点的同类小型邮件袋,为计费和双方交接方便应按特快专递和普通邮件二大类实行汇封总袋交运。汇封总袋每袋不超过30千克。邮袋袋牌字迹要清楚易认,绳扣要捆扎紧,铅志完好,袋身无破裂、水湿、油污及拆动痕迹。
(十)邮件袋牌除按规定填写寄达局名外还应标明寄达航空通运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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