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装船中发生损坏责任归谁?
问题:货物装船中发生损坏责任归谁?
由于问题单未提及货物发生损害的地点以及所应适用的法律,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简单回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一款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可见。对于传统件杂货来说,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如何理解"装上船时起",恐怕有些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从货物在船上就位(或货物在船上落定)时起;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从货物在岸边起吊开始。
我个人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前一种意见是纯粹按照中文的字面含义来作解释的,而后一种意见不仅按照中文字面含义而且在考察了立法原意后才作出的解释。我国海商法上述规定,其实与《海牙规则》是相同的。英语"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短语所表述的是货物开始并继续装船的整个过程,而不是强调货物结束装船的状态。从这意义上说,中文"装上船时起"中的"上"字去掉就更为准确了。
《海牙规则》中有一"钩至钩"原则,即件杂货只要一上钩(船吊上的钩)且该钩一着力承运人的责任就开始了。倘若,货物上的是岸吊上的钩,则不在此限。我国海商法中的"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后还有"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责任期间"这一补语。因此,在考虑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时还应了解"货物是否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这一事实。当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除有可享受免责的法定事由外,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