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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3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健康发展,维护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经营秩序,规范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经营行为,改进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信息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通过贸易及合作的方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获得的技术和设备,包括:
一、专利的许可或转让;
二、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三、计算机软件的进口;
四、包含上述一、二条内容的商标许可或转让;
五、技术咨询;
六、技术服务;
七、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
八、合作生产;
九、成套设备及生产线进口;
十、关键设备进口;
十一、其他。
第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的技术和设备进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管理部门
第四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管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以下简称对外管理部门)。
第五条凡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贸易工作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贸易工作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负责管理。
第六条对外管理部门依据其所授权限参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制定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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