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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监管工作规程
审核贸易项下进口付汇业务是确保安全用汇的一项具体监管措施,国家有关进口贸易政策和外汇使用规定是审核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进口单位名录管理
1、辖内进口单位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
(3)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外汇局审检以上材料的有效性,并核对原件与文件相符。外汇局留存复印件,建立进口单位档案。
2、根据进口单位的核销等情况,随时向外汇指定银行公布、更新、调整名录及“黑名单”,审核进口单位付汇资格的有效性。
(二)进口付汇备案表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为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效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印制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凭证,是事后对进口付汇进行统计监测的必要备案、登记程序。根据《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贸易进口付汇,须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1、备案表签发范围
(1)不在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2)异地付汇;(3)真实性审查。
2、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应提供的材料;
(1)不在名录——提供“三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进出口权批准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登记证”),“三证”必须年检合格;
(2)货到付款——提供进口报关单、合同、提单、发票和海关和IC卡;
(3)信用证——提供合同、银行保证金情况说明;
(4)托收——提供合同、银行通知单、提单和发票;
(5)预付货款——提供合同、发票和保函(超过3万元美元提供经辖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境外银行开具的保函);
(6)异地付汇——提供异地分公司设立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委托方与贷款银行或贷款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外汇局批准开立经营项目外汇账户的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加盖公章的“备案申请书”。
进口企业付汇后当月根据实际到货情况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表”一式二联附上核销单第二联,备案表第二联(凭备案表付汇的),与核销单、备案表相对应的正本报关单(除货到付款项下),企业IC卡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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