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