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8号关于恢复来源于加拿大的有关禽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鉴于加拿大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关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的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恢复来源于加拿大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恢复来源于上述地区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进口的报检;海关恢复接受来源于上述地区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进口的申报。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恢复发放来源于上述地区的肉鸡类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件目录一中所有肉鸡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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