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收取证件费的通知
法规号:商配字[2005]11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纺织品一体化后的新形式要求,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分析和检测,进一步为出口经营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降低出口经营者成本,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现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收取证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3月1日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根据《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暂行办法》在为出口经营者办法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时不收取证件费。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发证机构应在原进出口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栏内将本通知内容进行公示(含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投诉电话:010-84095112、010-84095353,以利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时了解有关不收费事宜。
三、各发证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空白证书的管理,厉行节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办法,避免浪费。
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收取证件费是纺织品一体化后新形式的要求,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外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发证机构要充分认识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不收取证件费的重要意义,并积极认真地作好各项工作。
为确保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收取证件费措施的贯彻落实,请各发证机构于2005年4月10日前将有关执行情况报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同时我部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各发证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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