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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04〕107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5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下达配额量仅用于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含厂丝和其他丝),即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4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盛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地区蚕丝(含厂丝和其他丝)
合计 1470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10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500
北京 150
天津 100
河北 200
黑龙江 50
辽宁 200
吉林 50
河南 100
山东 1700
青岛 200
海南 400
安徽 400
江苏 2000
浙江 3000
宁波 300
上海 550
广东 2000
广西 200
四川 1000
重庆 800
陕西 150
云南 50
云南(边贸) 100
西藏自治区 50
西藏(边贸) 100
贵州 50
江西 50
湖南 50
新疆 50
大连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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