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是 对 在 中 国 境 内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地 面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所 取 得 的 增 值 收 入 为 征 收 对 象 的 一 种 税,是 国 家 参 与 国 有 土 地 收 益 分 配 的 一 种 形 式 。 所 谓 土 地 的 增 值,是 指 某 块 土 地 因 周 围 环 境 的 变 化 或 内 在 设 施 的 完 善 或 国 家 政 策 方 面 的 因 素 而 导 致 该 土 地 在 供 求 因 素 影 响 下,地 价 上 涨 而 形 成 的 增 值 。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争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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