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综合所得税
又 称 混 合 所 得 税,是 指 对 纳 税 人 各 类 所 得 于 源 泉 按 照 标 准 税 率 分 别 征 税,然 后 再 综 合 纳 税 人 一 定 期 间 内 的 各 种 来 源 所 得 总 额 按 适 用 税 率 综 合 计 征,并 就 其 某 些 类 别 所 得 已 在 源 泉 课 征 的 纳 税 额 给 予 全 部 或 部 分 抵 扣 。
分 类 综 合 所 得 税 制 将 分 类 所 得 税 与 综 合 所 得 税 中 的 优 点 兼 收 并 蓄,便 对 于 不 同 来 源 和 性 质 的 所 得 采 用 不 同 税 率,有 利 于 政 府 实 现 政 策 目 标,也 易 于 实 行 从 源 扣 缴,防 止 逃 税 漏 税,而 且 全 部 所 得 项 目 最 终 又 要 合 并 申 报,按 累 进 税 率 综 合 课 征 ; 又 符 合 量 能 负 担 、 税 收 公 平 的 原 则,因而分类综合所得税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
综合所得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收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综合所得税最先出现于德国,现为世界各务普遍采用。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所得税1799年创始于英国。由于这种税以所得的多少为负担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则,并具有经济调节功能,所以被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视为良税,得以在世界各国迅速推广。
进入19世纪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了所得税,并逐渐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是: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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