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员制度
中 国 制 定 这 一 政 策 主 要 是 为 了 进 出 口 权 的 企 业 了 解 国 家 的 外 汇 政 策,规 范 企 业 的 进 口 用 汇 行 为 和 出 口 退 税 行 为 。 国 家 要 求 为 进 出 口 权 的 企 业 在 进 行 报 关 结 汇 的 核 销 时,要 派 专 人 负 责 跟 踪 核 销 单,办 理 核 销 手 续,向 外 汇 局 反 映 核 销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进 出 口 企 业 先 在 外 汇 局 备 案,然 后 派 专 人 学 习 到 外 汇 局 报 考 出 口 收 汇 / 进 口 付 汇 核 销,考 核 及 格 后,须 发 核 销 员 证,每 年 一 季 度 对 企 业 核 销 员 进 行 年 检 。 另 参 见 《 核 销 》 词 条 。
出口收汇 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出口收汇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进口付汇,主要是配合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通过“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方式,防止不法企业伪造报关单或者利用报关单进行重复付汇。用于外汇、银行、企业;主要数据有进口报关单、银行核注结案信息。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
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除上述3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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