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调剂中心
这 是 经 国 家 批 准 成 立 的 调 剂 外 汇 的 金 融 机 构 。 它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调 节 解 决 各 地 区 、 各 部 门 及 各 创 汇 企 业 的 外 汇 供 求 问 题,以 充 分 发 挥 外 汇 留 成 的 作 用,帮 助 有 关 部 门 和 企 业 引 进 先 进 技 术 、 设 备,以 提 高 生 产 和 创 汇 能 力 。
参 加 调 剂 外 汇 的 范 围 包 括 : 一 是 国 家 批 准 的 各 外 贸 公 司 按 规 定 留 成 的 外 汇 ; 二 是 国 家 批 准 的 各 部 门 、 各 地 方 、 各 企 业 按 规 定 留 成 的 贸 易 外 汇 和 非 贸 易 外 汇 ; 三 是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企 业 和 外 国 独 资 企 业 的 外 汇 、 没 有 外 汇 又 需 要 外 汇 的 企 业 经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也 可 以 去 中 心 购 买 外 汇 。
外汇是国际贸易的产物,是国际贸易清偿的支付手段。外汇(Foreign Exchange)即国外汇兑,“汇”是货币异地转移,“兑”是货币之间进行转换,从动态上讲,外汇就是把一国货币转换成另一国货币,并在国际间流通用以清算因国际经济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从静态上讲外汇又表现为进行国际清算的手段和工具,如外国货币,以外币 计价的各种证券。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给外汇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其中包括由中央银行及政府间协议而发生的在市场上不流通的债券,而不问它是以债务国货币还是以债权国货币表示。”
根据IMF的定义,我国对外汇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对外汇规定如下:外汇是指 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电储蓄凭证;其它外汇资金。
从形式上看,外汇是某种外国货币或外币资产,但不能认为所有的非本国货币都是外汇,只是那些具有可兑换性的外国货币才能成为外汇。凡是接受IMF协定第八条规定的国家的货币在国际上被承认为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些国家必须履行三条法规: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不得施加限制;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在另一成员国要求下,随时有义务换回对方在经常往来中所结存的本国货币。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50多个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此外,凡是接受IMF协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其货币被视作有限度自由兑换货币,这些货币的共同特征表现为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各种限制。如限制居民的自由兑换或限制资本项目外汇的兑换。我国的人民币属于有限度自由兑换货币。
在我国,有20余种外币可以在外汇市场上挂牌买卖,它们是:美元(USD)、德国马克(DEM)、欧元(EUR)、日元(JPY)、英镑(GBP)、瑞士法郎(CHF)、法国法郎(FRF)、意大利里拉(ITL)、荷兰盾(NLG)、比利时法郎(BEC)、丹麦克郎(DKK)、瑞典克郎(SEK)、奥地利先令(ATS)、港元(HKD)、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新西兰元(NZD)、新加坡元(SIN)、澳门元(MOP)、马来西亚林吉特(MY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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