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质押
即 外 汇 质 押 贷 款,是 证 券 抵 押 贷 款 的 一 种,就 是 以 借 款 人 持 有 的 外 汇 作 为 抵 押 品 向 银 行 申 请 贷 款 。 外 汇 按 照 基 金 组 织 的 定 义 是 指 货 币 行 政 当 局 ( 中 央 银 行 、 货 币 机 构 、 外 汇 平 衡 基 金 组 织 和 财 政 部 ) 以 银 行 存 款 、 国 库 券 、 长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形 式 所 持 有 的,在 国 际 收 支 逆 差 时 可 以 使 用 的 债 权 。
具 体 包 括 : ( 1 ) 可 以 自 由 兑 换 的 外 国 货 币,包 括 纸 币 和 铸 币 ; ( 2 ) 各 种 长 短 期 外 币 有 价 证 券,如 外 币 债 券 、 股 票 等 ; ( 3 ) 外 币 支 付 凭 证 ; ( 4 ) 其 他 外 汇 资 金 。 外 汇 必 须 能 够 在 国 外 获 得 补 偿,由 于 外 汇 能 够 在 国 外 获 得 补 偿,因 此 外 汇 质 押 相 对 于 其 他 的 质 押 贷 款 对 放 贷 方 来 说 比 较 安 全 。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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