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券
代 币 券 起 源 于 商 家 的 促 销 活 动 :凡 在 商 场 购 买 商 品 达 到 某 一 数 额,即 可 获 得 赠 券,以 此 吸 引 顾 客 在 该 店 购 买 。 此 法 在 内 地 20 世 纪 90 年 代 风 靡 一 时 。 1998 年 中 央 曾 下 令 禁 止,但 此 风 并 未 刹 住,而 且 越 演 越 烈,涉 及 面 很 广,遍 及 银 行、商 场 、 超 市 等 。 2001 年 1月 19 日 国 务 院 纠 风 办 、 国 务 院 经 贸 委、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出 严 禁 发 售 及 使 用 各 种 代 币 券 的 紧 急 通 知 。
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再次明令限期禁用代币券,于是各商场再次于最后期限到来之前,出现反常的火爆购物场面。而与往年略有不同的是,今年行使“代币”功能的不但有“券”,而且还有了“卡”,一张制作考究的磁卡在POS机上轻轻一划,远胜过拿着一叠“券”在收款台与“团体服务部”之间跑来跑去。
不过不管是“券”还是“卡”,其功能却是一样———不是人民币,却能够当钱花。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的说法,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法定货币,所有“代币”的票证,都是非法流通。非法的事情当然就应该禁止,所以禁止使用代币券的通知才会年年都发。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于这种对国家利益、经济秩序及所有百姓的长远利益都有害处,而对许多人又有眼前“好处”的事,必须严格禁止,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已经于春节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代币券(卡),已发放的则限期使用,对规定期限后违规者则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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