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
在 从 计 划 经 济 向 市 场 经 济 过 渡 的 历 程 中,政 府 运 用 权 力 在 市 场 交 易 中 通 过 设 置 种 种 垄 断 性 收 费 障 碍,来 为 自 身 获 取 一 定 的 非 市 场 收 入 创 造 条 件,正 由 于 这 种 非 市 场 收 入 的 存 在 而 使 权 力 腐 败 产 生 于 市 场 交 易 过 程 中,而 使 市 场 交 易 者 的 正 当 权 益 受 到 损 害,它 是 有 别 于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正 常 交 易 性 收 入 的,是 一 个 国 家 在 进 行 体 制 转 型 时 出 现 的 产 物 。
灰色收入 指职工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有时也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区别于“白色收入,黑色收入”)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灰色收入是一个时时需要关注的话题。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
灰色收入的特性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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