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扣权免税
有 抵 扣 权 的 免 税 是 指 纳 税 人 不 仅 可 以 免 缴 本 环 节 的 税 款,且 还 可 以 享 受 对 以 前 环 节 已 支 付 税 款 的 抵 扣 权,从 而 使 应 税 货 物 的 整 体 税 负 为 零,这 种 免 税 方 式 又 称 零 税 率 免 税,是 一 种 全 环 节 免 税 。
享 受 这 种 免 税 方 式 的 一 般 是 出 口 货 物,即 出 口 货 物 在 出 口 环 节 不 仅 不 用 缴 税,而 且 出 口 货 物 的 生 产 者 或 经 营 者 还 可 以 从 政 府 获 得 一 笔 净 退 税,从 而 使 出 口 货 物 以 不 含 税 价 格 进 入 国 际 市 场,只 有 有 抵 扣 权 的 免 税 才 可 真 正 免 除 增 值 税 。
零税率 亦称“税率为零”。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以零表示的税率。从理论上说,零税率与免税是不同的。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但在实际工作中,税率为零的含义在不同税种上的使用,并不严格。如所得税往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金额部分以零税率表示,当然所得税并无转移税额的问题。
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各种商品和劳务,实际上都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上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只是免除纳税人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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