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走私
构 成 共 同 走 私 的 行 为 首 先 是 行 为 人 在 主 观 上 有 走 私 意 向,即 「 与 走 私 人 同 谋 」,其 次 在 客 观 上 具 有 为 走 私 人 「 提 供 贷 款 、 资 金 、 账 号 、 发 票 、 证 明 、 海 关 单 证 与 走 私 人 通 谋 为 走 私 提 供 运 输 、 保 管 、 邮 寄 或 其 他 方 便 」 等 行 为 。
新 《 海 关 法 》 对 共 同 走 私 新 增 加 了 一 条,规 定 「 与 走 私 人 通 谋 」,为 其 提 供 贷 款 、 资 金 等 上 述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有 海 关 没 收 违 反 所 得,并 处 以 罚 款 。
走私(smuggle)不遵守国家法令,运输或携带货物、金银、货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出国境的行为。没收的走私货物,都作为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以前,中国对那些不依法纳税在国内私运货物的行为也称为走私。 间接走私 (以走私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武装走私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抗拒缉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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