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市、设镇标准
现 行 设 市 标 准 主 要 有 : 非 农 业 人 口 6 万 以 上,年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2 亿 元 以 上,已 成 为 该 地 经 济 中 心 的 镇,可 以 设 置 市 的 建 制 ; 总 人 口 5 0 万 以 下 的 县,县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所 在 镇 的 非 农 业 人 口 1 0 万 以 上 、 常 住 人 口 中 农 业 人 口 不 超 过 4 0%、 年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3 亿 元 以 上,可 以 设 市 撤 县 ;
总 人 口 5 0 万 以 上 的 县,县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所 在 镇 的 非 农 业 人 口 一 般 在 1 2 万 以 上、年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4 亿 元 以 上,可 以 设 市 撤 县;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或 地 区 ( 盟 ) 行 政 公 署 驻 地 所 在 镇,非 农 业 人 口 虽 然 不 足 1 0 万、年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不 足 3 亿 元,如 确 有 必 要,也 可 以 设 市 撤 县。
现 行 设 镇 标 准 主 要 有 : 凡 县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均 应 设 置 镇 的 建 制 ; 总 人 口 在 2 万 以 下 的 乡,乡 政 府 驻 地 非 农 业 人 口 超 过 2,000 人 的,可 以 建 镇 ; 总 人 口 在 2 万 以 下 的 乡,乡 政 府 驻 地 非 农 业 人 口 占 全 乡 人 口 1 0% 以 上 的,也 可 以 建 镇 ; 少 数 民 族 地 区、人 口 稀 少 的 边 远 地 区、山 区 和 小 型 矿 区、小 港 口、风 景 旅 游 区、边 境 口 岸 等 地,非 农 业 人 口 虽 然 不 足 2,000 人,如 确 有 必 要,也 可 以 设 置 镇 的 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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