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改革
住 房 改 革 简 称 「 房 改 」,是 中 国 正 在 进 行 的 由 福 利 性 实 物 住 房 制 度 转 变 为 商 品 化 住 房 制 度 。 中 国 曾 长 期 对 城 镇 居 民 实 行 无 偿 分 配 低 租 金 住 房 的 制 度,但 随 人 口 增 长 与 居 住 水 平 的 提 高,供 求 的 矛 盾 越 来 越 大,从 1 9 9 1 年 以 来,各 城 市 逐 步 改 革 了 这 一 制 度,提 高 公 有 房 的 租 金,鼓 励 居 民 购 买 已 入 住 的 公 有 住 房,以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形 式 将 单 位 的 职 工 工 资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出 来 由 单 位 购 房 建 房,并 鼓 励 银 行 发 放 个 人 购 房 抵 押 贷 款,促 进 商 品 住 房 的 销 量 。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特点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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