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优汰弱
为 了 提 高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 增 强 企 业 的 活 动,必 须 建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优 胜 劣 汰 的 竞 争 机 制,让 弱 小 的 企 业 在 竞 争 中 倒 闭,让 强 势 企 业 在 竞 争 中 成 长 壮 大,只 有 这 样 才 能 真 正 合 理 配 置 资 源,增 强 整 个 企 业 制 度 和 企 业 整 体 的 活 动 。
在 扶 优 汰 弱 过 程 中,中 央 主 要 依 靠 市 场 力 量,采 取 改 组 、联 合 、兼 并 、破 产 、租 赁 、承 包 和 股 份 合 作 制 等 多 种 形 式,把 企 业 推 向 市 场,靠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来 搞 活 企 业,使 企 业 更 多 的 依 靠 科 技 创 新 、有 效 降 低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人 力 和 物 力 的 消 耗 来 提 高 企 业 的 生 产 能 力。
在扶优汰弱过程中,中央主要依靠市场力量,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破产、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把企业推向市场,靠市场竞争机制来搞活企业,使企业更多的依靠科技创新、有效降低生产过程中的人力和物力的消耗来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
目前教育部许多项目评审采取“扶优汰弱”的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效率优先。但与此同时,却不利于边远落后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失教育公平。为体现公平起见,建议教育部各种项目的评审,做到优先保证重点高校的同时,适当兼顾边远、落后地区高校,为这些省份高校设置一定立项指标,保证每个省份在教育部各种项目评审中不落空,以确保弱势省份的基本利益,并发挥这些项目在当地高等教育的示范作用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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