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式失业保障体系
保障 作为社会成员之间的某种意义上的交互动态的有限支撑和支持,比如:基本生存、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就业、失业、阶段性的免费义务教育、基本养老、居住条件、安全、合法的言论自由等。它需要建立在全社会的文明和财富逐步的增加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来实现。放弃失业保险制度,将对失业者的生活救济、就业指导与培训服务等项保障职能进行分解,由雇主、政府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不同责任主体分别承担,形成社会力量共同支撑的组合式保障体系。
组合式失业保障体系——一种可供选择的改革思路 基于中国国情以及失业保险制度难以回避甚至无法解决的矛盾,我们提出一种新的失业保障思路供研究讨论:放弃失业保险制度,将对失业者的生活救济、就业指导与培训服务等项保障职能进行分解,由雇主、政府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不同责任主体分别承担,形成社会力量共同支撑的组合式保障体系。
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由社会救济体系承担对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是失业保障的核心问题。根据中国的国情,有关问题可以通过强化社会救济体系来解决。即放弃失业保险后,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成一套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目前主要是城镇居民)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救济体系。只要社会成员因失业陷入贫困,就由社会救济体系提供救助。与失业保险有区别的是,社会救济体系所提供的救助只以家庭人均实际生活(收入)水平为标准,而不以就业状态为依据。
其实在保留失业保险的情况下,社会救济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是必须组织好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因此,放弃失业保险,在生活保障方面代之以社会救济,突出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在持续的高失业水平下,避免失业保险可能面临的收支不平衡危机;同时还能够确保包括失业者在内的城镇所有居民的基本生活。
虽然由社会救济体系承担对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职能,会提高对社会救济体系的压力,但与失业保险、社会救济并存的体制相比较,总支出水平应当会大幅度降低。这是因为失业保险通常只根据受益标准为失业者提供保险金,并不考虑失业者事实上贫困不贫困;社会救济则以居民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为根据,实际需要救济的人员数量较少,支付标准通常也低于失业保险金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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