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争议解决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理 解 合 同 成 立 、 合 同 成 立 的 时 间 、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 合 同 的 履 行 、 签 约 的 责 任,以 及 合 同 的 变 更 、 中 止 、 转 让 、 解 除 、 终 止 等 问 题 时 所 产 生 的 不 同 意 见 的 处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发 生 合 同 争 议 时,当 事 人 应 当 尽 可 能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通 过 第 三 者 调 解 解 决 。
当 事 人 不 愿 协 商 、 调 解 的,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可 以 依 据 合 同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或 者 事 后 达 成 的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提 交 中 国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其 他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当 事 人 没 有 在 合 同 中 订 立 仲 裁 条 款,事 后 又 没 有 达 成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的,可 以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涉 外 经 济合 同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同 外 国 的 企 业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或 个 人 之 间 ,为 了 实 现 一 定 经 济 目 的,明 确 相 互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协 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