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归类预审计系统
所 谓 「 预 归 类 预 审 计 」,是 指 首 先 由 企 业 提 出 预 归 类 申 请,经 海 关 覆 核 审 批 后,企 业 报 关 人 员 就 企 业 常 用 的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税 号 及 有 关 商 品 说 明 情 况 、 资 料 、 成 交 价 格 等,统 一 上 报 海 关 职 能 部 门,由 职 能 部 门 专 业 人 员 据 此 及 其 仓 库 存 货 内 容 、 会 计 账 册 的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对 照 符 合 后,确 认 其 归 类 、 再 确 认 进 口 价 格,并 将 认 定 的 结 果 输 入 到 预 归 类 、 预 审 计 系 统 的 数 据 库 中,当 企 业 货 物 真 正 抵 港 报 关 时,报 关 员 可 通 过 操 作 数 据 库 的 相 关 程 序,直 接 通 关 。
商品归类是海关正确执行国家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措施和准确编制海关进出口统计的基础和保障。由于此项工作技术性强,并涉及化验等诸多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完全依靠在通关环节进行商品归类的做法,已不能适应海关通关作业改革的需要。为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总署决定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简称预归类制度),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件一)。
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海关和当事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预归类制度是将归类工作前置,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完成商品的归类,从而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各海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办法》的实施。
二、《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称《决定书》)的签发是海关的行政行为,应由海关关长或主管副关长批准。各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关领导授权,由主管归类职能部门的处领导代为执行。 三、约束性预归类的审批实行经办人、复核和签发三级审批制度,各关应按《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内部审批表》(见附件二)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对于疑难商品的预归类问题,可按《归类问答书》的报文形式、以《预归类问答书》报总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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