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
商 标 是 一 种 无 形 资 产,商 标 所 有 者 对 商 标 有 处 分 权,包 括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商 标 的 权 力 。 为 了 明 确 许 可 人 与 被 可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应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合 同 主 要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许 可 标 明 ( 为 明 确 起 见,应 在 合 同 中 附 上 商 标 图 样,对 于 注 册 商 标,应 注 明 商 标 的 注 册 号 ) ; 使 用 许 可 的 形 式 与 地 域 范 围 ;
许 可 的 期 限 ;许 可 费 的 金 融 、 计 算 方 法 及 支 付 方 式 ; 商 标 使 用 方 式 ; 使 用 被 许 可 商 标 的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如 何 划 分 ; 如 何 处 理 侵 权 、 违 约 责 任 ; 合 同 的 生 效 、 更 改 、 中 止 、 终 止 及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等 。 当 事 人 在 起 草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时,最 好 取 得 有 经 验 的 商 标 代 理 人 或 律 师 的 协 助 。
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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