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犯
这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就 审 理 贪 污 、 职 务 侵 占 案 件 如 何 认 定 共 同 犯 罪 几 个 问 题 作 出 的 司 法 解 释 ; 自 2 0 0 0 年 7 月 8 日 起 施 行 。 今 后 与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勾 结,利 用 国 家 工 作 售 货 员 的 职 务 便 利,共 同 侵 吞 、 窃 取 、 骗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手 段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者,将 以 贪 污 罪 共 犯 论 处 。
这 个 解 释 规 定,行 为 人 与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人 员 的 职 务 便 利,共 同 将 该 单 位 财 物 非 法 占 为 己 有,数 额 较 大 的,以 职 务 侵 占 罪 共 犯 论 处 : 公 司 、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内,不 具 有 国 家 工 作 售 货 员 身 份 的 人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勾 结,分 别 利 用 各 自 的 职 务 便 利,共 同 将 本 单 位 财 物 非 法 占 为 己 有 的,按 照 主 犯 的 犯 罪 性 质 定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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