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流通
由 于 国 有 企 业 在 进 行 了 股 份 制 改 革 后,并 没 有 像 人 们 所 期 待 那 样 发 生 根 本 的 转 制,以 国 有 股 为 主 的 股 份 公 司 依 旧 存 在 严 重 的 「 治 理 缺 欠 」,股 权 结 构 过 度 集 中,不 能 流 通 ; 为 改 善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成 效 、 构 建 市 场 经 济 微 观 基 础,逐 步 将 国 有 股 上 市 流 通 。 国 有 股 流 通 后,可 让 投 资 者 掌 握 控 制 权 。
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同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仅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国有股的流通是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绝对不是简单的一纸行政命令就可解决的。在该过程中需要设计多种金融工具,为国有股流通的资金提供、进程的控制、定价机制等方面提供支持,而基金正好可以作为这些金融创新的载体,发挥积极作用。大规模地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必将需要大量的资金进入市场。社会储蓄是投资的最终来源。我们现在有超过7万亿元的城乡居民储蓄,如果能有较好的渠道和政策鼓励部分储蓄合法地进入市场,将为国有股问题的解决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国有股流通基金参与国有股流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尚未获得流通性的国有股在通过自愿赎买等方式交给集中的国有股管理机构后,国有股管理机构在解决国有股流通的过程中,将国有股流通基金与社会公众投资者一起作为国有股转让对象;另一种形式是国有股在获得流通性后交给集中的国有股管理机构,然后国有股管理机构将已经获得流通性的股票转让给不同的国有股流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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