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承诺制
「 承 诺 」 本 身 是 一 个 法 律 概 念,是 指 在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过 程 中 受 约 人 向 要 约 人 作 出 的 对 合 同 完 全 同 意 的 表 示 。 承 诺 的 内 容 必 须 与 要 约 的 内 容 一 样,并 且 须 在 要 约 有 效 期 限 内 完 成 。
商 业 服 务 承 诺 制 正 是 借 助 于 这 种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 承 诺 」,并 将 其 扩 展,运 用 到 商 业 领 域,把 作 为 原 则 、 规 范 的 商 业 道 德 要 求 转 变 为 准 备 、 明 白 、 具 有 可 操 纵 性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程 序,使 商 业 服 务 内 容 细 化 、 标 准 量 化 、 奖 罚 措 施 硬 化 。
商 业 服 务 承 诺 制 实 质 上 是 以 社 会 契 约 的 方 式 把 商 业 服 务 的 一 系 列 环 节 的 道 德 要 求 具 体 化 为 有 章 可 循,违 章 必 究 的 办 事 制 度 。 从 商 业 服 务 承 诺 制 的 实 施 目 的 看,商 业 服 务 承 诺 制 必 须 包 含 产 品 质 量 承 诺 和 销 售 服 务 质 量 承 诺 这 两 项 基 本 内 容 。
商业服务 利用商业如医药\运输\食品\建筑等等为媒介向他人或团体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业,我们称之为"商业服务".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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