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
情 事 变 更 原 则,是 指 合 同 有 效 成 立 后,因 当 事 人 不 可 预 见 的 事 情 的 发 生 (或 不 可 归 责 于 当 事 人 的 原 因 发 生 情 况 变 化),导 致 履 行 合 同 的 基 础 动 摇 或 丧 失,若 继 续 维 持 合 同 原 有 效 力 有 悖 于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显 失 公 平) 时,则 应 允 许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的 执 行,目 的 在 于 消 除 合 同 不 可 预 见 的 情 事 变 更 所 产 生 的 不 公 平 后 果 。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时,允许当事人一方及时通知他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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