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制和核准制
中 国 外 贸 部 发 布 的 《 关 于 进 出 口 经 营 资 格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进 出 口 经 营 资 格 实 行 登 记 和 核 准 制,各 类 所 有 制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商 业 物 资、供 销 社 企 业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企 业,经 济 特 区,浦 东 新 区 企 业 除 外),进 出 口 经 营 资 格 实 行 统 一 的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指 出,对 企 业 的 进 出 口 经 营 资 格,按 登 记 或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外 贸 流 通 经 营 权 即 经 营 各 类 商 品 和 技 术 的 进 出 口,但 国 家 限 定 公 司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及 技 术 除 外 ; 生 产 企 业 自 营 进 出 口 权 即 经 营 本 企 业 自 产 产 品 的 出 口 业 务 和 本 企 业 所 需 的 机 械 设 备 、 零 配 件 、 原 辅 材 料 的 进 口 业 务,但 国 家 限 定 公 司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及 技 术 除 外 。
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的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二)注册资本(金)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中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 外贸公司(包括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中国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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