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
是 中 央 政 府 原 本 允 许 地 方 以 收 费 方 式 建 立 基 金,以 支 持 地 方 公 路 、 铁 路 、 机 场 、 通 讯 、 电 厂 等 建 设,促 进 地 方 基 础 建 设 的 发 展 ; 但 近 年 来 的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占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比 重 不 断 下 降,大 批 预 算 内 的 收 入 以 收 费 方 式 转 到 了 预 算 外,对 国 家 财 政 不 利 。因 此,中 国 政 府 正 在 进 行 税 费 改 革,以 税 收 代 替 费 用 的 形 式,将 这 部 分 收 入 纳 入 国 家 预 算,以 解 决 财 政 矛 盾,保 证 足 够 的 建 设 基 金,由 国 家 全 面 平 衡,统 筹 安 排 。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提出的“费改税”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对我国收费项目按性质分类,实现由费改税,应本着先清理、整顿,区分性质,而后逐步改税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分类进行:取消收费项目由费改税一部分;收费项目保留一部分;降低收费标准一部分;收费改为价格一部分。实行“费改税”是近两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既要扎实推进,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因此,其基本设想和具体改革措施是:对于省级以下地市、县、乡等四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分两年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项目,经清理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全部取消;将行政单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规费改为税收;将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偿性工本费、手续费等,实行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根据成本情况以不盈利或少盈利为原则降低标准;将事业单位收取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收费改为价格。
税费改革的思路: 一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取消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所需经费通过税收筹集,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是将体现市场经营服务行为、由服务者向被服务者收取的费用转为经营性收费,所得收入依法征税。 三是将政府为筹集资金支持某些重点产业和重点事业发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通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 四是保留政府向社会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收取必要的规费;按照有偿使用原则,保留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而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并对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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